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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公司与另外一个企业谈股权收购的事情,对方准备收购这家公司100%的股份,被收购企业请曾老师作为并购税务顾问,对可能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利用昆明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
由于担心涉及到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老板事先与收购方进行沟通,要求对方配合进行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对方是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的子公司,操作上可以配合,又非常看好这家公司,也愿意进行配合。双方就收购签订了意向协议,并基本谈妥收购价格,只等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案出来后,对方没有异议,就可以签股权转让协议。
这家企业跟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一样,也是自然人作为股东,之前没有进行过股权架构的设计,注册资本比较低,实际盈利可观,所以双方初定的收购溢价比较高,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就涉及到交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经过初步计算,预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在3000万以上。
几天以后,这家企业的老板反馈:收购方分析以后认为:实施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案预计最快需要一个月,最慢可能要两、三个月,影响了对方收购进度,对方愿意提高收购价格1000万,让老板放弃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案。老板自己分析以后觉得也可以接受,因为即使有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案,老板最终还是要交一笔个人所得税,还要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现在对方直接就给多1000万,简单方便,老板已经与对方就这样谈妥了。
由此可见,所谓为“谋取税收利益”而“人为安排”以及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仅指事前没有任何行为,主要为了“谋取税收利益”而“人为安排”了一出戏,使整个税收降低。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是指提前有业务模式或法律行为,为了减少企业纳税压力,修改了模式或行为,从而降低了企业纳税压力。
丰达公司财务小明,认为张达明的股权转让价格50万元,没有超过张达明的权益份额90万元,所以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3、应补交个人所得税(150*60%-100*60%)*20%=6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欧达公司财务小白,认为张达明的股权转让价格650万元,没有超过张达明的权益份额700万元,而且高于净资产份额(1000-200)*70%=560万元,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所以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3、应补交个人所得税【[(1000-200)+(2500-700)]*70%-1000*70%】*20%=224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是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的统一。
根据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期权缴纳个税实际操作 中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4日又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明确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红时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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