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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原始创始人在创立公司时,为了考虑以后新的股东或激励新的高管,管理人员入股,都会考虑公司预留一定比例的股权(股权池)。这部分预留的股权如何处理呢?下面以案例加以说明。
比如:甲、乙、丙三兄弟合伙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这时候就面临着股权怎么分配的问题,经大家商量一致:预留20%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35%、乙25%、丙20%。这20%的预留股权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因此,预留的20%股权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公司持有。
预留20%的股权的处理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预留20%股权对应的200万注册资本,谁来出?二是预留20%的股权放在谁的名下!具体分析如下。
(一)预留股权放在谁名下的具体解决方案放在老大名下。预留20%的股权原则上放在老大甲名下,由老大甲代持。这样一来便于创始人掌控公司控制权,二来方便将来新合伙人进入时做股权转让。
预留20%股权放在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下。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老大甲作为普通合伙人(GP),其他创业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将来新合伙人进入时,直接进到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这种方法一劳永逸,就是成本高一些,需要另注册一个持股公司。
平均分配股权(最差的方案)。将预留的20%股权在几名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分别代持。这种方法合伙人好接受一些,但不足是,将来有新合伙人进入时,每个合伙人都要做一次股权转让,太繁琐。
以上不管采用哪种方案,都需要合伙人之间另行订立一份代持协议。交给工商局的章程完全不用提及股权池由谁代持的问题。
(二)预留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由谁出的策略
4。分红权在几名合伙人之间分配,具体分配方法要看合伙人之间如何协商,或利益平分。
我们在《可转债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本质上和股权激励是一模一样的》探究了可转债背后嵌入期权属性的税务影响后,最后回过头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针对可转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征管口径。从17号公告规定来看,我们目前对于可转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仅仅聚焦了其债性部分的利息。
可转债的投资无非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持有至到期获取本金和利息,第二种就是到期前行使转股权转为股票。
二、可转债投资人履行转股权
可转债投资人: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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